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以及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清明节和“壮族三月三”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的通知》(桂森防〔2023〕1号)要求,确保全区森林极高火险期间森林资源安全,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间:2023年4月1日零时至2023年4月23日24时。
二、禁火区域:全区所有林区范围,包括百色市百林林场国有林区。
三、禁火期间,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,严禁携带火源入山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及边缘的一切野外用火(包括:造林炼山、烧荒、烧地、烧草积肥、吸烟、上坟烧香、烧纸、燃放鞭炮、熏蜂、狩猎、野外烧火做饭、烘烤食品及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等生产性、非生产性用火)。
四、禁火期间,要加强未成年人、精神障碍患者、智力残障的人士等人群的监护管束,禁止其进山用火,否则,由此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责任,由其监护人承担;同时,要对禁火区域加强巡逻巡查,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属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,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侦查,司法部门依法从快从严惩处。
五、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,违反禁火令规定野外用火的,依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举报电话:119、12119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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